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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和《浙江省属高校申报实验室专项资金立项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8〕219号

编辑:  日期:2012-04-15   访问次数:

各有关省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办法》(浙财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改善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条件,规范和提高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获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对获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或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项目追踪三年
二、评价原则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评价组织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待评价实验室名单;
(二)专家组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原则上每个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
(三)绩效评价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四、评价指标与标准
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分为业务指标、财务指标两大类,每大类指标的分值均为100分,权重分别为65%和35%。根据实验室建设类型的不同,分为基础实验室评价指标和专业实验室评价指标。
(一)对基础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的配置与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1)。
(二)对专业类实验室,业务指标包括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建设进度、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支撑条件保障和科研水平等;财务指标包括经费使用和管理、会计信息质量、资产配置和使用等(具体的指标与标准详见附1-2)。
五、评价程序
(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后,各省属高校实验室应根据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2);自评报告及相关表格文本一式6份,电子文档1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二)省财政厅对学校上报的实验室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相关附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上报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装订规范;以及省财政厅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补充和修正,并作为评价的减分因素,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价
1.专家组听取学校实验室总体建设情况的汇报。情况汇报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举措,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2.专家组审阅自评报告。
3.对实验室自评报告的有关疑义进行提问,由汇报人当场进行说明和答辩。
4.实地考察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或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询问有关情况。
5.由各专家组组长负责,召开组内专家会议,根据评价的指标和标准,对实验室绩效情况进行评价,裁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总分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分值在90—75分(含75分)的为“良好”,分值在75—60分(含60分)的为“合格”,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6.由各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撰写实验室的评价报告(详见附2)。
(四)审定与反馈
1.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和评价结果,对评价结论进行最后审定,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实验室所在高校;若被评价的高校对评价报告及结论有异议,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复评,是否进行复评由省财政厅决定。
2.评价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汇总、归档。
六、评价结果应用
(一)省财政厅每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以促进各高校加强管理,提速增效。
(二)省财政厅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奖优罚劣,择优支持”的原则,对进展缓慢、资金移用的在建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将予以收回。
(三)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资助的实验室评价结果将上报财政部。
七、评价工作纪律
(一)专家组要依照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规则,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价工作。专家组成员应遵守回避原则,被评价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及与其有相关利益的专家,不得作为该被评价单位的专家组成员;被评价单位可以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专家,申请回避的确认,须经省财政厅同意;专家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评价单位收取报酬和报销费用,未经省财政厅允许,不得向除省财政厅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评价结果。
(二)各高校和实验室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评价工作。实验室所报资料应真实可靠,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所在高校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或故意造假者,将根据一票否决制,其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
(三)各高校和实验室不得向专家组或与评价工作有关的组织方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